私隱條例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致客戶通知

  1.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延續戶口及建立或延續財務信貸便利或要求栢凌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栢凌」)提供信貸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栢凌提供有關的資料。
  2. 客戶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將導致栢凌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財務信貸便利或提供信貸服務。
  3. 在客戶與栢凌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栢凌亦會收集客戶資料,例如在客戶以信貸交易時。
  4. 有關客戶資料將可作以下用途:
    1. 日常業務運作及為客戶提供信貸備用額;
    2. 作信貸查核(包括但不局限於申請個人信貸及定期覆核信貸);
    3. 建立及維持個人信貸評分模式;
    4.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貸查核及債務追收;
    5.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6. 為客戶設計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7. 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8. 確定栢凌對客戶或客戶對栢凌的債務;
    9. 向客戶及為客戶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評估及分析任何保險索償及協助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償查核;
    11. 根據栢凌或其分行須遵守的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12. 栢凌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栢凌應收賬款權益的關係人或附屬關係人意圖為轉讓或參與事而獲得客戶交易作出評估;
    13. 與商戶、服務供應商、產品供應商、商業夥伴及發卡者交換資料;
    14. 編製統計數據資料及客戶概況;
    15. 發展、 研究、設計、推出、宣傳及推廣任何由栢凌或指定之個別第三者供應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以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產品或服務的情況進行監察;
    16. 比較客戶及其他人的資料以作信貸查核,資料核實或提供或核實資料,不論目的是否為採取不利於客戶的行動;
    17. 保留客戶的信貸紀錄以作現在和未來之參考;及
    18.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栢凌將保密有關客戶資料,然而栢凌可能提供有關資料予下述各方(不論於香港內或以外):
    1. 任何中介人、承包商、或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證券結算、欠款追討、保險、專業或其他與栢凌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2. 任何栢凌分行、附屬公司、控股公司、合伙或聯營公司或由栢凌控制或參與共同管理之公司;
    3. 任何對栢凌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與栢凌同一集團的公司或有保密資料承諾的商戶或商業夥伴;
    4. 任何和客戶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任何銀行、財務或其他機構;
    5. 任何栢凌的確實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栢凌應收賬款權益的參與人或承 讓人;
    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拖欠債務,則交予債務追收公司;
    7. 任何保險公司及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及
    8. 栢凌或任何分行依法例要求約束下,可獲得栢凌在責任上應作披露的任何人士。
  6.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1. 查詢栢凌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資料;
    2. 要求栢凌更正有關其個人不正確的資料;
    3. 查悉栢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知栢凌持有關於其個人資料之類別;
    4. 與個人信貸相關的,要求獲知何種資料是按慣例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的,及要求提供進一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提出查閱和更改其個人資料;
    5. 與栢凌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之個人信貸資料相關的,客戶可於取消賬戶及全數清還欠款後,並由取消賬戶當日起計,過去五年內並無欠賬超過六十天之情況下,指示栢凌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於資料數據庫中刪除該賬戶資料。如該賬戶曾有欠賬超過六十天,該賬戶資料將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
  7. 根據條例的規定,栢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8. 所有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獲得資料政策及實務資料種類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向下列人士提出:
    • 資料保護主任

      栢凌財務有限公司

      九龍花園街2-16號好景商業中心2401室

  9. 當考慮客戶之信貸申請時,栢凌可能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一份有關客戶之信貸報告。如客戶欲存取該報告,請聯絡:
    •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香港尖沙咀廣東道9號港威大廈6座1001室

      電話:2577 1816

  10.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1. 上列譯文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中文原文為準。
  12. 如客戶不欲收取栢凌之宣傳資料,請以書面形式通知資料保護主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